(一)二手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權益轉讓協議書原件(至少一式四份);
(二)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
(三)共有人身份證明;
(四)轉讓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及其復印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證明原件);
(五)《共有人聲明》(同意轉讓);
(六)《收據》(轉讓方填寫);
(七)房屋所有權證明:分兩種情況:
1、已辦理房產登記的,應提供房產公證和土地使用權證;
2、尚未取得房產公證和土地證的,應提供:A:轉讓方與原開發商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B:一次性付清全部房款的收據或發票;C:原開發商出具的對其轉讓行為無異議的證明;D:按揭公積金貸款購房的,需提供銀行附條件同意轉讓的證明或一次性還清貸款并辦理抵押注銷登記;以上材料在申辦公證時提供,除《共有人聲明》、《收據》及證明、《委托書》原件留公證處外,其他原件經公證員審查后,交復印件(B5紙規格)留公證處歸卷。
(八)雙方填寫《國內公證申請表》(法人蓋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個人簽字蓋章);
(九)雙方在公證員面前作《談話筆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蓋章;公民個人簽字蓋章);
(十)公證處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說明:1、《收據》、《共有人聲明》、房屋平面圖粘在合同內,蓋騎縫章。2、已取得產權證的,雙方簽《二手房買賣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雙方簽《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權益轉讓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