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申請,依照事實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司法證明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公證是公證處制作并發給當事人使用的法律文書。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公證為16開大小,由封面.正文.封底組成。制作公證應使用中文。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除涉外公證事項外,可使用當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或當事人的要求,公證可附外文譯文。公證包括以下內容:(1)公證編號。(2)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公證證詞。其內容包括:公證證明的對象.公證證明的范圍和內容.證明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等。公證證明對象.范圍不同,公證的條件.內容和適用的法律也不同,這些都要在證詞中有所反映。公證證詞所涉及的組織名稱第一次出現時必須使用全稱;所涉及的日期要采用公歷.需涉及農歷時應采用括號注明。(4)承辦公證員的簽名或簽名章.公證處印章。(5)出證日期以公證處審批人審核批準的日期為準。此外,未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在公證證詞中注明,并注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強制執行標的的名稱、種類、數量等。公證證詞中注明的文件也是公證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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