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港、澳、臺同胞、華僑及出國人員,男年齡不得早于22周歲,女不得早于20周歲。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一)中國公民:1.本人戶籍證明(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城市街道辦事處,農村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外國人、外籍華人:1.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 2.我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件》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 3.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4.外國留學生中的中專、大專和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一般不得結婚。其他學生(進修生、研究生等)要求與中國公民結婚的,除持有上述證明外,還須持有所在院校的學業證明; 5.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離婚證件需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由該國使領館直接認證)。
(三)香港同胞:1.香港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我司法機關委托的香港律師辨認的香港婚姻注冊處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經該律師證明的由申請人做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從未登記結婚的聲明書; 3.再婚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四)澳門同胞:1.澳門居民身份證、回鄉證或海員證; 2.澳門婚姻及死亡登記局出具的結婚資格證明書或無結婚登記證明書; 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
(五)臺灣同胞:1.臺灣同胞旅行證或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加注有“臺灣同胞”字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2.臺灣公證機關出具的無配偶證明或公證的本人戶籍登記簿底冊復印件;3.離婚或喪偶的臺灣同胞還需提供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無法提供上述證明,可以提供經公證的臺灣或港澳報紙刊登的當事人離婚的聲明書或公告,未經公證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華僑:1.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2.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或我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證明;3.再婚者的離婚證件或配偶死亡證明,并經本國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七)出國人員:出國人員是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國公民。出國人員辦理結婚登記需要:1.本人護照;2.所在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4.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有過婚姻關系已離婚的,須持有離婚證件;喪偶的須持有配偶死亡證明;
除此之外,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還要到婚姻登記機關指定的醫院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提交男女雙方半身免冠合影照片(2寸)三張,須婚姻登記機關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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