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應用范圍分,有商洽函、答詢函、請批函、告知函。
商洽函 :這類函在平行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之間相互協商或聯系工作時使用。商洽性函較多地用在商調人員、聯系工作或處理有關業務性、事務性事項等時使用。這類函的正文通常由商洽原由(發函的原因)和商洽事項兩個部分組成。商洽事項有時還特別寫清對受文的要求與希望。
答詢函:答詢函包括詢問函和答復函。用于機關或部門之間相互詢問和答復問題。有些不明確問題向有關機關和部門詢問,用詢問函;對有關部門所詢問的問題作出解釋答復,用答復函。詢問函不包括以商洽工作、請求主管部門批準為主而附帶有要求回答的函。否則,答詢函與商洽函、請批函就會混淆起來。另外,下級機關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如涉及的內容重大,應以“報告”行文,不宜用“函”。 這類函的正文一般了包括詢問原由和詢問內容兩部分組成,詢問的原由可以是原因,也可以是目的。有的便函還可以連詢問的原由不必寫明,只要求對方機關就某方面規定答復即可。
請批函:用于向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事項。請批函與請求有所區別:向上級機關請求批準,用請示;向不相隸屬機關 ( 包括同級機關 ) 的有關主管部門請求批準,用請批函。
告知函:告知函亦稱通報函,是將某一活動或事項告知對方。這種函,類似于知照性通知,由于沒有隸屬關系,用“通知”不妥,所以宜用“函”。另外,告知函不要求對方回復。 例: 《 ×× 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 ×× 省人民政府駐福州辦事處更名的函》
二、按行文方向分,有發函、復函。發函也稱去函、問函,是本機關主動向對方去函的。復函也叫回函,是指回復詢問或批準事項等的函。復函既回復對方的詢問,也回復對方來函所商洽的事項,還回復對方請批函中所提出的回復請求。復函與批復不同,批復是下行文,是對下級機關的請示表明態度;復函是平行文,只是對不相隸屬機關的來函作出回復。
三、按內容的輕重分,有公函與便函。
公函:公函的內容比較重要,行文鄭重,具有完整的公文格式。
便函:大多用于一般的事務性工作,沒有完整的公文格式,只有上款和下款;可以用公用信箋,不使用版頭,不列函件標題與發文字號;可以加蓋公章,也可以個人署名+。便函一般不歸檔,但是便函仍用于公務,不是用于私事的私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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