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位證,又稱學位證為了證明學生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而授予的證書,在我國學位證授予資格單位為通過教育部認可的高等院校或科學研究機構。獲得學位意味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 經在高等學校或科學研究部門學習和研究,成績達到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授與并得到國家社會承認的專業知識學習資歷。
我國最早引進西方學位制始于20世紀30年代。1935年4月,當時的南京國民政府仿效英美等國的學位體制,制定并頒布了《學位授予法》,但并未能全部實施。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后,曾先后三次擬實施學位制度,但由于種種原因也一直未能真正實行。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3次會議正式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推行的三級學位制,并從1981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1982年6月我國的首批博士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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